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057378号“双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668号
申请人: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7378号“双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082号“双虎shuanghu及图”商标、第3093910号“双虎及图”商标、第4601522号“双虎”商标、第6958171号“双虎”商标、第8460347号“双虎及图”商标、第9759340号“双虎Shuanghu”商标、第9799067号“双虎经典”商标、第24318000号“双虎门业”商标、第26317892号“双虎”商标、第27814419号“双虎木门 家•门•生活”商标、第29607466号“双虎木业”商标、第35034045号“双虎”商标、第1363224号“TWIN TEGER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三、四、七至十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前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中国家具协会开具的证明、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所获荣誉、活动资料、相关裁定等。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十二、十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
2、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十、十一已由我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3、虽引证商标四、九经无效宣告程序由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但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裁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引证商标十、十一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瓷砖”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地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双虎”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十二、十三中的文字“双虎”或者英文“TWIN TEGERS”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十二、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引证商标四、九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九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