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1449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493号
申请人:佛山新城智能制造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449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46765号“兴宇欣科技NEW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构成要素、外观设计以及实际使用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旗下示范中心简介、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机器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