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9086646 - 商评字[2020]第0000075069号 - 申请人:尊格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9086646号“ZUNG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069号

       

      申请人:尊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86646号“ZUNG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96804号“ZUNGLE”商标、第11267306号“尊吉ZUNGEE”商标、第12415607号“ZAN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对引证商标三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计算机外围设备、鼠标(数据处理设备)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ZUNGLE”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外文识别部分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话用成套免提工具、声音传送装置、头戴式耳机、电池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麦克风、卫星导航仪器、原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话用成套免提工具、声音传送装置、头戴式耳机、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