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489753号“林和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354号
申请人:盐城市维美罗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9753号“林和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无使用他人姓名的恶意,用作商标使用,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