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AMERICAN EXPRESS READY RESPON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5081号“AMERICAN EXPRESS

    READY RESPON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08号

       

      申请人:AMERICAN EXPRESS MARKETING & DEVELOPMENT CORP.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5081号“AMERICAN EXPRESS READY RESPON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AMERICAN EXPRESS READY RESPONSE”字母构成,其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已区别于美国的国名“AMERICAN”,若将该字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与美国的国名“AMERICAN”相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中“AMERICAN EXPRESS”亦在美国获准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