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595649号“世纪开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362号
申请人:山东世纪开元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融禾智汇(山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95649号“世纪开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46975号、第3361219号、第4837504号、第4837503号、第27895177号、第12106764号、第293764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