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a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775418号“La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739号

       

      申请人:阿切尔-丹尼尔斯-米德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5418号“L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408477号商标、第6214067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