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49362 - 商评字[2020]第0000106235号 - 申请人:南京多克多食品店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49362号“火焰蒸气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235号

       

      申请人:南京多克多食品店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9362号“火焰蒸气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07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499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8935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以及第304589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使用在除茶、冰茶、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均为“火焰”或与之含义具有密切关联的文字。申请商标与上述四枚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咖啡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含有具有确切含义的名词“茶”,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茶、冰茶、茶饮料以外的其余咖啡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咖啡等商品上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