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19203号“BEA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231号
申请人: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9203号“BEA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54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123420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均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8815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三枚引证商标均已无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570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喜吉儿有限公司(SIGIKID GMBH)出具的《同意书》原件及翻译证据。
经复审认为,1、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均已不存在。
2、商标权为私权,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可以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解决。本案中,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已书面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引证商标四共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通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且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