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假日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534047号“假日国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090号

       

      申请人:谢丽婷
      委托代理人:石狮市中廉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4047号“假日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9963号“HOLIDAY”商标、第3116454号“假日”商标、国际注册第1230342号“THE PACKAGE TOUR OPERATOR HJLIDAY FACTORY”商标、第24181397号“假日国际商业广场”商标、第4282929号“国际假日别墅酒店”商标、第3254717号“假日100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旅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旅行预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