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557120号“ALPHA ADVANCED
MATERIA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212号
申请人:阿尔法组装解决方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57120号“ALPHA ADVANCED MATERIA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920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0491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913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709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709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1709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376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以及第49571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1、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均已不存在。
2、申请商标中的外文“ALPHA”与引证商标四至七中的外文“ALPHA”相同,与引证商标八中的中文“阿尔法”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上述五枚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金属焊丝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金属螺丝、金属铆钉、钩子(金属器具)、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电缆和管道用金属夹、普通金属艺术品六项复审商品以外的金属焊丝等其余十五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螺丝、金属铆钉、钩子(金属器具)、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电缆和管道用金属夹、普通金属艺术品六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金属螺丝等六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螺丝、金属铆钉、钩子(金属器具)、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电缆和管道用金属夹、普通金属艺术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