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H ELTEC AUTOM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08777号“H ELTEC AUTOMA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142号

       

      申请人:成都惠利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8777号“H ELTEC AUTOM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产生,与其字号及产品特性相关,具有独特的表达内涵,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9929号“HET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5847968号“Ele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97252号“ELTE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62921号“ELOTEC翊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457207号“ELA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530248号“HE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843977号“TELT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字母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至七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的字母“H”经过一定的艺术设计,使得申请商标既易被识别为“HELTEC”和“AUTOMATION”两部分,又易被识别为“H”、“ELTEC”和“AUTOMATION”三部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HELTEC”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且均为无含义的字母组合,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信号发射器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七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