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马汀博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459221号“马汀博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945号

       

      申请人:马丁博士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59221号“马汀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270065号“马博士D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51003号“马博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33674号“马博士Docto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578686号“马博士D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893551号“马赫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291831号“马博士Docto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马丁博士”系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成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