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675027号“TOY MACH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094号
申请人:广州态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5027号“TOY MACH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并非商品通用名称,具有显著特征,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有类似商标成功注册。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释义、网络销售截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TOY MACHINE”构成的纯文字商标,“TOY ”译为“玩具”,为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的通用名称,“MACHINE”译为“机器”,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