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81174号“时代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961号
申请人:赵成喆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1174号“时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43221号“5G时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22434号“时代产业TIMES INDU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7753号“时代广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827893号“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07752号“时代广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914666号“时代TIM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829524号“时代创业网Times Venture.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702668号“时代商联TIMES DISTRIBUTION CONSUL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039571号“时代国际Time International T•I•L•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262524号“时代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1040378号“时代美术馆TIMES ART MUSE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103452号“时代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220451号“银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8842819号“金时代JINSHID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875930号“新时代XS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0554929号“新时代XS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0752420号“新时代XINSHIDAI XS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1055400号“新时代 城市客厅X•TIM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4750299号“一品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5984006号“时代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28041304号“小日寸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已在其他类别出现多起抢注现象。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中国及韩国的宣传证据、部分引证商标的网站信息、抢注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八、十六、十七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一已经我局予以初步审定,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十八尚处于我局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八、十六、十七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七、九、十、十二至十五、十九至二十一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时代”,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时代”与引证商标二十一 “小日寸代”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传播策略咨询、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前已述及申请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传播策略咨询”等复审服务上的申请已经全部驳回,因此,引证商标十一、十八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