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86884号“布衣当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100号
申请人:杭州布易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信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6884号“布衣当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16079号“龙氏布衣斋CLOTH HOUSE”商标、第19856722号“布衣旅游”商标、第13023613号“金布衣”商标、第13165389号“衣布专卖网”商标、第14207196号“一品布衣汤烤锅王”商标、第8847026号“布衣公社”商标、第19992237号“布衣天下”商标、第6508438号“布衣生活LIVING IS LIFE”商标、第28093397号“布衣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