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强秦 QIANGQ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56556号“强秦 QIANGQ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300号

       

      申请人:四川强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6556号“强秦 QIANGQ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70339号图形商标、第8541910号图形商标、第13023563号“左岸右岸INFINITE SHORE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初审通过或已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建筑咨询;建筑施工监督;建筑项目管理服务;清洁建筑物;消毒;建筑;安装门窗;建筑物维护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强秦QIANGQIN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设计、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潢修理;建筑咨询;建筑施工监督;建筑项目管理服务;清洁建筑物;消毒;建筑;安装门窗;建筑物维护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