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17228号“PP体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648号
申请人: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7228号“PP体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52897号商标、第1891749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为关联公司,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协商转让,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并未提交商标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企业迁移外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