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转让_“sentiotec DIVISION OF HARVIA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277247号“sentiotec DIVISION

    OF HARVIA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646号

       

      申请人:哈维亚芬兰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7247号“sentiotec DIVISION OF HARVIA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89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积极联系,双方将采取转让或征求同意书的方式解决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且申请人本身就为“哈维亚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因此申请商标含有“DIVISION OF HARVIA GROUP(译为哈维亚集团子公司)”恰恰起到清晰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也表明了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关系。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转让申请,未提交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sentiotec DIVISION OF HARVIA GROUP”及图形构成,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尚无证据表明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