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39812号“涡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767号
申请人:张馨元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9812号“涡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针对在第4101群组“学校(教育);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服务上提出驳回复审。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69958号“涡水文化影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书面放弃申请商标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娱乐服务;电视文娱节目”服务的复审请求,故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