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432671号“卢聪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760号
申请人:卢聪力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2671号“卢聪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引证商标持有人构成以欺骗手段和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侵害申请人的劳动成果。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21790号“卢聪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以获取一定显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故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