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羊扬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764967号“羊扬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329号

       

      申请人:四川简阳羊扬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4967号“羊扬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03563号“羊行天下YXTX及图”商标、第17143241号“羊润天下及图”商标、第32983413号“羊奶天下”商标、第34244055号“羊名天下”商标、第35995124号“羊泽天下Sheepintheworl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三、四、五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经并存注册。申请商标已被投入广泛地实际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系类商标VI设计手册;媒体报道;宣传推广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但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商标,予以评述。
      引证商标四、五均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油(奶制品);肉;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使用的“奶油(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使用“鱼(非活)”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使用的“食用油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羊扬天下”,该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