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98629 - 商评字[2020]第0000071751号 - 申请人:张化同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98629号“厢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751号

       

      申请人:张化同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8629号“厢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