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NDCATCH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6160号“SPENDCATCH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72号

       

      申请人:MOBILEXPENSE,SOCIETE ANONYME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6160号“SPENDCATC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臆造的英文词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5类、第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的商标初审公告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PENDCATCHER”使用在第9类、第35类、第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以及服务的内容和预期目的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35类、第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