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34166号“维米儿 VEENI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691号
申请人:佛山咪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鸿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4166号“维米儿 VEENI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84405号“维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予以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复审,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泽平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