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JAMESON CAR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5791号“JAMESON CAR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789号

       

      申请人:吉姆森卡特官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5791号“JAMESON CAR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079918号“JASON·CAR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391041号“JAMESONCAR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96536号“JASON·CAR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三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书包;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书包;背包;裤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