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882385号“MANUAL FACTO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927号
申请人:都市百货(纳闽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2385号“MANUAL FAC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词典查询、判决书、公司简介、网络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MANUAL FACTORY”,其中“MANUAL”可译为“手工的”等含义,“FACTORY”译为“工厂”,申请商标整体可译为“手工的工厂”,整体使用在指定的“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在纺织品上印刷图案”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方式等特点,不易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其他商标是否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