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775414号“RAINBOWGUAR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909号
申请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5414号“RAINBOWGU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8110号“彩虹”商标、第9436086号“门神 GUARD”商标、第6202264号“亿光安防;GUAR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在“安全救护器具”商品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