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ORE2SC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2369号“CORE2SC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899号

       

      申请人:卫泰克联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2369号“CORE2SC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11836号“C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65533号“您的核心价值伙伴CORE 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37603号“CORESC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98175号“核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