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176121号“四喜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86号
申请人:彩虹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76121号“四喜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8363号“四喜”商标、第22700213号“四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3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期一年,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报警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汉字“四喜猫”作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