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普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2839522号“普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3058号

       

      申请人:无锡市普田特种喷涂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林洪福
      委托代理人:温州智弘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7日对第22839522号“普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普田”相同,申请人企业字号“普田”喷涂机的制造销售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同时,被申请人明知或应知申请人“普田”商标,依然进行抢先注册,难谓善意。综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及公司照片;
      2、相关认证证书;
      3、阿里巴巴网页截图、诚信通服务订单及推广账户报告;
      4、慧聪网网点截图;
      5、相关情况说明、印刷清单及企业信息报告;
      6、相关的销售发票、凭证;
      7、展会会费凭证及参展照片;
      8、相关企业的新闻报道、网站截图;
      9、相关商标信息;
      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信息;
      2、申请人官网、阿里巴巴、慧聪网截图及商标使用情况;
      3、被申请人相关使用证据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7年2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8年2月21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7类喷漆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号“普田”通过阿里巴巴网、慧聪网的长期宣传推广在喷涂机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理由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号“普田”通过阿里巴巴网、慧聪网的长期宣传推广在喷涂机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普田”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普田”商号相同,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普田”申请注册在与申请人商号“普田”使用的喷涂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的喷漆机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商号权人,或与商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给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商号权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喷漆枪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