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文化礼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84065号“文化礼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576号

       

      申请人:陈根法
      委托代理人:义乌龙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4065号“文化礼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41523号“文化礼”商标、第36055279号“文化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糖;糖果”以外的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清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粽子”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糖,糖果”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亦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在“糖,糖果”以外的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