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84111号“CHAND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603号
申请人:上海丰境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4111号“CHAN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10569630号“CHANDO”商标、第20130997号“CHANDO”商标、第7646071号“昌德 CHAND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