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51835号“快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471号
申请人:杭州淘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创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1835号“快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市场调查发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84642号“快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推广和使用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非常大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产品图片、宣传图片、产品介绍、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快麦”,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终端通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