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52604号“修缮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475号
申请人:韩建平
委托代理人:威海聚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2604号“修缮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修缮匠”中心词为“匠”,当消费者看到“匠”字时,首先联想到的是“工匠”,整体含义为“修缮的工匠”,并未仅直接体现服务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已经脱离对服务内容的说明性描述,而是指向工匠。申请商标具有拟人化特点,但并未标榜自我、夸大宣传,且含义脱离对服务内容的描述,因此,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在市场中已经建立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修缮匠”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