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044号“HI-PURE TM
TECHNOLOGY 201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37号
申请人:DAEWOONG CO., LTD.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044号“HI-PURE TM TECHNOLOGY 201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和整体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应当准予注册;申请商标与第27359874号“HYPURE”商标、第29316795号“HIPURE”商标、国际注册第1292758号“HYP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42类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之“HI-PURE TECHNOLOGY”易被消费者理解为"高纯度的"等相近含义,将其作为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使用在第5类医用肉毒杆菌毒素商品上、第42类生物科技研究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虽然申请商标还包含图形以及“2013”,但上述元素均并未改变“HI-PURE TECHNOLOGY”的含义和主要识别部分的地位,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另,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HI-PURE”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同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医用肉毒杆菌毒素商品、第42类生物科技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第5类人用药商品、第42类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在功能用途、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42类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