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95809号“高尚雅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27号
申请人:贵州铭绅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5809号“高尚雅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消费者易将其作为指定商品的宣传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