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53898号“开心书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132号
申请人:福建省利好万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梦技(厦门)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3898号“开心书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有显著的特征,消费者容易区分,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办公场所图片、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开心书写”组成,指定使用在“纸;文具”等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