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18740号“POWER REPUBL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376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能量共和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8740号“POWER REPUBL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商号,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含义为能量共和,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在申请商标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REPUBLIC”,可译为“共和国”,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