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华语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24208号“华语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336号

       

      申请人:佛山市你想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启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4208号“华语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华语”一般指中国普通话,也称“汉语”,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