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GENOSCIENCE PHAR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6528号“GENOSCIENCE

    PHAR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329号

       

      申请人:GENOSCIENCE PHARMA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6528号“GENOSCIENCE PHAR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17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量共存事宜。申请人已经向世界知识产权局国际局提交了删减申请,将“药品”修改为“人用药”。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恳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所有人的公司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经国际删减,现已将“药品”修改为“人用药”,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2、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仍未提交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