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08906号“HON LIF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415号
申请人:深圳贝多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8906号“HON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44480号“谷麦田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推广和使用,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