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天鹅堡 Swan tow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8723179号“天鹅堡 Swan tow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2874号

       

      申请人:陈桂锋
      
      申请人因第18723179号“天鹅堡 Swan tow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第7511438号“天鹅堡 SWAN TOWN”商标(以下称在先商标),申请商标系对该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对该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101862号“天鹅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晚于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在先权利。申请人在先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在先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该商标在先权利已不存在。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天鹅堡 Swan town”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天鹅堡”,在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饭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注册已被撤销,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