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ABSOLUT CASHME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651号“ABSOLUT CASHME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390号

       

      申请人:MC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651号“ABSOLUT CASHME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1817号“ABSOL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83505号“ABSALU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递交了撤三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在摩纳哥获得核准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受理通知书、核准保护通知。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识别部分“ABSOLUT”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衬衫;皮革或人造皮革服装裘皮服装;拖鞋;海滨浴场用鞋、滑雪鞋或运动鞋;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帽、服装带(衣服)、手套(服装)、围巾、领带、袜、短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识别部分“CASHMERE”可译为“开司米”等,使用在帽、领带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