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ULPO SPOR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411459号“PULPO SPOR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375号

       

      申请人:裕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捷凯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1459号“PULPO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141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408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产品图片、企业信息、网站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