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丫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4054450号“丫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485号

       

      申请人:永康市溪中电器五金配件厂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受让人):佛山市艾贝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6日对第24054450号“丫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丫咪”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并在经营天猫“丫咪旗舰店”时所使用的重点品牌,申请人早于2009年8月就已经在第11类上进行了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复制。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且有众多与他人在天猫经营的旗舰店的名称相同的商标。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上述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争议商标亦是其原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国商标网上的商标检索结果网页打印件;
      2、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部分商标档案、他人在天猫经营的旗舰店网页截图以及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档案若干组;
      3、申请人天猫旗舰店产品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
      4、与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
      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李楠(共有人:李纪军)即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在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8年5月7日被核准注册。2019年10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佛山市艾贝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及本案现被申请人。
      2、我局于2020年2月13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
      3、申请人于2009年8月5日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提出第7597890号“丫咪”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4、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了500余件商标,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中包含了“安捷顺”、“德施曼”、“阿纳缇”、“玛尚家饰”、“雷利奥”等众多与他人在天猫经营的旗舰店的名称相同之商标。
      5、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为天猫“丫咪旗舰店”的经营者。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8年5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了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之情形。本案中,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如“安捷顺”、“德施曼”、“阿纳缇”、“玛尚家饰”、“雷利奥”等众多与他人在天猫经营的旗舰店的名称相同之商标。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的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另,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