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4849073号“黄金指 huang jin zh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35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美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晓敏
申请人因第14849073号“黄金指 huang jin zh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460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原第1484907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据此,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资料复印件:
1、名称变更证明;
2、申请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及发票;
3、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服务平台页面截图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经审查,只提交了答辩理由,未提交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4年6月13日申请注册,2015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电话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信息传送;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数字文件传送”服务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之间,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服务协议及发票、服务平台页面信息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电话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信息传送;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数字文件传送”服务上将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使用在“电视播放”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的相关证据,因此,复审商标在该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视播放”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