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日月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58101号“日月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701号

       

      申请人:中山昂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顺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8101号“日月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专用于申请人研发的植物饮品,愿放弃与之无关的商品项,仅针对第3202小组中的“植物饮料”一项商品上申请复审。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2706号“日月 SUN AND MOON及图”商标、第31071623号“日月同源”商标、第10962923号“日月之源 RIYUEZHIYU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于放弃之外的植物饮料一项复审商品上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网络打印件及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62585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植物饮料一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审。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豆浆、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日月源”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日月”、引证商标三文字“日月之源 ”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含义上也未产生明显的可区别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植物饮料一项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