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460106号“爱养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336号
申请人:北京达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60106号“爱养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02365号“爱是养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07003号“爱在养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61667号“爱为养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协议、截图、著作权登记证书、票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书法服务等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戏剧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戏剧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