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57580号“即刻到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079号
申请人:北京即刻到家服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昊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7580号“即刻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不缺乏显著特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07436号“即刻到家FAMILY SERVIC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商号变更前申请,该引证商标现已完成变更。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装修合同、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是由“即刻到家”构成的纯文字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快递服务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宜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4月13日